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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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风考纪宣传教育的通知
日期:2023-12-08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各教学单位及有关部门:

20231216日将进行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组织工作是一项综合工程,需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为确保阳光考试,平安考试,现就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试管理的几个方面通知如下:

一、各学院及相关单位

各学院要从构建文明校园,为考生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出发,进一步加强对四六级考试的严肃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考试工作的领导,在考前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宣传“严谨为学、诚信为人”的考试宗旨,教育学生要明辨是非、诚信参考,组织学生和监考教师学习《河北省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违规处理实施办法》节选(附件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附件2)、《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守则》(附件3)、《考生应考安检指南》(附件4)、《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监考员守则》(附件5)及考生须知等有关规定。辅导员要深入掌握学生思想动向,对个别学生加强重点教育工作,将违纪、作弊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提醒考生备好准考证、身份证、耳机、文具等,积极做好应考准备。

二、学生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考生的手机、书包等通讯设备及非考试用品一律不得带入教学楼,考试实行“2+1”安检模式,请考生于8151415)之前到达教学楼,在教学楼入口处接受安检门和金属探测仪检查,入考场再次接受金属探测仪检查。

 

1、随身携带手机、书包等通讯设备及非考试用品参加考试的,无论使用与否,均认定为考试作弊。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停考13年,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拍照传播试题、答案及考场环境等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本考试考场全部为视频监控考场,考后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回放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将通报所在学校严肃处理。请考生务必心存戒惧,诚信应考,切勿以身试法。

2、考试禁止学生提前答题(四级910前禁止、六级1510前禁止);禁止提前翻阅试题册(英语四级940前禁止、英语六级1540前禁止),如有违反按违纪作弊相关规定处理。

3、考试时,每个试题册背面的条形码用于区别试卷,由考生将试题册上条形码揭下后粘贴在答题卡1上规定位置。如未按规定操作则按违规处理。

以往考试中已经有学生因此受到了处理,提醒考生引以为戒,防止无意识违规。

三、监考教师

承担监考任务的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要求监考员及工作人员务必认真收听观看监考培训视频,学习相关文件及金属探测器使用办法。考试全程严禁监考员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及书包等进入教学楼,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肃考场纪律,杜绝失职、失察行为,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高质量的完成监考任务。

四、校园环境

安全保卫部门在考前巡视校园,清理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有关的非法小广告等,净化校园环境。

五、网络信息

信息技术中心在考前、考中密切关注、监测校园网,杜绝各种有害信息的传播,及时清理非法信息,净化校园网。

六、监督电话

50797475079474

祝:全体监考员监考工作顺利!广大考生取得优异的成绩!

 

 

附:

1.   《河北省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违规处理实施办法》节选

2.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守则》

4.   考生应考安检指南

5.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监考员守则》

 

教务处

2023128

 

 

 

 

 

 

 

 

 

附件1

河北省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违规处理实施办法

 

为确保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以下简称CET)安全平稳实施,对我省CET考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等相关处罚办法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一章  考生违纪、作弊、扰乱考试秩序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科目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一)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十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暂停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三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如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终止其继续参加本次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科目成绩无效。考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作弊行为,教育考试机构通报其所在学校,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第五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考生违规行为,依申请向社会有关方面提供查询。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作弊行为处理办法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携带手机或其他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的;

(二)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三)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四)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五)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答案的;

(八)其他违反监考、组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学籍信息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九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试题丢失、损毁、泄密,或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试题,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将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附件2: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序号

法律法规

内容

1

《刑法修正案(九)》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它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

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无论使用与否均认定为考试作弊;发送、传递、接收试题信息实施作弊的停考13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时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

3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它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附件3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守则

一、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军人及武警人员凭军人身份证)或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贴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护照等证件参加考试。

二、要求考生于8151415)之前到达各教学楼门口接受安检,进入教室前再次接受安检。严禁携带手机、书包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和非考试用品进入教学楼,如携带需自行处理。上午900,下午300后,禁止入场。

三、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等物品。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四、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五、答题前应认真阅读试题册正面的“敬告考生”内容认真填写试题册封底、答题卡1和答题卡2上的学校名称、姓名及准考证号等栏目。按要求将试题册上的条形码揭下后粘贴在答题卡1的规定位置。错贴、漏贴、损毁条形码粘贴条将按违规处理,成绩无效。凡答题卡中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

六、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做答,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HB-2B铅笔涂黑。必须在规定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一律无效。

七、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八、英语四级(CET4)和英语六级(CET6)须在规定时间内依次完成作文、听力、阅读、翻译各部分考试,作答作文期间不得翻阅该试题册。听力录音播放完毕后,请立即停止作答,监考员将立即回收答题卡1,得到监考员指令后方可继续作答。作文题内容印在试题册背面,作文题及其他主观题必须用黑色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区域内作答,选择题均为单选题,错选、不选或多选将不得分。

九、考试期间非听力考试时间,不得佩戴耳机,否则按违规处理,成绩无效。

十、在考试结束前禁止提前退场。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十一、考试结束铃声响时,必须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严禁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

十二、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河北大学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点 


附件4

 

考生应考安检指南

 

为确保考试安全平稳和公平公正,我省(市、考点)使用金属探测器对进入考场的考生进行安全检查。严防考生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枪支、无线收发装置及其他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考生参加考试时,尽量不要穿戴带有金属的饰品和衣物,入场时须主动将违禁物品(如手机等通讯工具、手表等计时设备)放到指定位置。接受检查时应双臂张开,配合监考员进行检查。身体正面至背面,从上至下,包括头部、躯干、四肢(含脚部)等,以及考生的透明笔袋,均要进行检查。佩戴眼镜的考生要取下眼镜接受检查。检查脚部时,要抬起脚,离地20厘米左右。如在检查过程中出现报警声,考生应按监考员要求进行解释或出示相关金属物品。检查完毕确定无违禁物品后,考生方能入场。因身体原因,不能进行检查的考生(如装有心脏起搏器等),应说明情况,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入场后因特殊原因离开考场后返回时,仍要对考生再次检查。以各种形式阻挠或拒绝接受检查的考生,一律不准进入考场;对各类扰乱考场秩序、危害考试安全的人员,除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外,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5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监考员守则

  一、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进行。

二、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政策、法规,熟悉监考业务。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承担监考工作。

三、在履行监考职责时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考点考试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禁止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及书包等非考试用品进入教学楼。

四、考前领取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级别、语种、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考区相关办公室报告,且按规定路线直达考场,中途禁止以任何借口离开。

五、应在考生入场前检查、整理考场。考试结束前,未经考区相关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六、考生入场时,要在考场门口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认真检查每一位考生的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等统一规定的证件是否齐全,证件上的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准考证上的考场号等是否与本考场相符,并要求考生在签名表上签字。上午900,下午1500后,监考员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七、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八、试卷启封时,如发现试卷差错,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按照有关程序换取备用试卷;遇有漏印、重印、错印的试卷时,应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向考区相关办公室报告,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九、考点开始考试的统一信号发出时,向考生宣布考试开始。

十、听力部分考试进行时,原则上不得在考场内走动,以免影响考试。

十一、不得向考生解释任何有关试题内容的问题,对试卷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当众板书公布。

十二、 认真监督考生考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必须将违纪考生的情况如实填入考场记录单,没收的违纪证据,应附在考场记录单后。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可以直接逐出考场,记入考场记录单,并及时通知考区办公室负责人。

十三、指导考生正确填写个人信息(粘贴条形码),并在考试期间及回收答卷后检查填写(粘贴)情况,如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十四、有权制止除佩带规定标志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有权制止未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允许的任何人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十五、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睡觉、抄做试题等)。不得使用手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发布考场内信息。

十六、不得监守自盗,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规,不得拆封缺考考生和多余的空白试卷,不得以任何理由私留、复制试卷,也不得指使他人进行以上违规行为。监考员违规的,视其情节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河北大学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点

 

 

上一条:关于召开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各考区负责人及发播人员考务培训会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制定2023级学生校内转专业(类)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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