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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本科教学实习(实训)管理办法(校政字〔2021〕44号)
日期:2024-08-27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河北大学文件

校政字〔2021〕44号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本科教学实习(实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社、中心,校办企业,校内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实习(实训)教学改革,加强实习(实训)教学组织与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文件精神,学校对《河北大学本科教学实习(实训)管理办法》(校教字〔2017〕4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大学本科教学实习(实训)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北大学

2021年11月26日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文件,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学实习的管理,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实习(实训)是本科教育十分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获取、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重要途径,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树立事业心、责任感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 坚持以本为本、落实四个回归,积极应变、主动求变,把实习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实习教学改革与研究,深入挖掘思政元素,实现思政育人功能,健全实习教学体系、规范实习安排、加强条件保障和组织管理,切实加强和规范实习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教学实习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宏观管理本科实习教学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实习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二)备案各学院上报的实习教学计划、实习教学大纲等材料。

(三)支持各学院建设校内、外实习基地,协助学院与实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四)根据全校实习经费分配办法,将实习经费划拨至各学院,监督实习经费使用情况。

(五)协调处理实习教学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实习工作的经验交流。

第六条 学院具体实施各专业实习教学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制度文件要求,制定学院实习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

(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相关政策对实习教学的基本要求,组织各专业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系统设计实习教学体系,制定实习大纲,编写实习教材或实习指导书,健全实习质量标准,科学安排实习内容,并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三)与实习单位共同拟定实习计划,确定实习流程,明确实习目标、任务、考核标准等,并将实习计划提交教务处审核,经审核的实习(实训)计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特殊情况需变动者,须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四)组织学生实习前的动员和中期检查,安排实习教师及具体实习教学的实施,及时解决实习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做好实习总结、评定工作。

(五)根据教学需要建立和维护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

(六)选好配强实习指导教师,合理确定校内指导教师与实习学生的比例。实习前,应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做好学生的安全、纪律教育及日常管理。检查实习效果和质量,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七)审核实习经费使用,用好实习经费。

第三章 教学实习(实训)内容与分类

第七条 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必修实习教学环节,学生均应修读,不得免修。实习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一般各学院应结合专业特点重视分层次进行实习,并不断充实实习内容,保证实习质量。

第八条 内容与分类

(一)课程实习(实训):结合课程教学需要,以拓展和综合某门课程教学内容为目的教学实践活动,教学场所一般选择校内实习教学基地和各类实验室。原则上此类实习安排学科基础课程模块,一般安排时间在一周之内。

(二)专业见习:是专业实习的前奏,为强化专业知识,深入理解教育、教学的目标和策略,有针对性的、指导性较强的见习,专业见习不仅能够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论结合实践,而且能极大程度地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探索精神和创新能力。一般时间安排在一周之内。

(三)专业实习(实训):一般在专业教学过程中,组织学生到专业对口企事业单位的岗位上进行实习实训,把相关课程专业知识同生产、管理、设计、科研等实际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原则上此类实习在专业课程模块基础上安排,时间在一至两周。

(四)毕业实习(实训):一般在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结合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有针对性地到相关对口企事业单位,收集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在生产、管理和科研实践中综合运用所学知识、验证所学知识,为走上工作岗位奠定基础。原则上此类实习在综合训练基础上进行,时间不低于两周。

(五)社会实践:组织学生有目的、有计划地深入社会参与包括军政训练、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的实践教学环节。通过了解、观察和服务社会,培养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素质,不断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九条 根据实习要求分为集中、分散两种形式进行:学生根据实习(实训)大纲和学院实际情况选择实习形式,无论集中还是分散实习,学院都要选派指导教师进行指导,了解学生实习(实训)情况。鼓励学院进行集中实习(实训)。

第四章 实习工作流程

第十条 实习前,学院组织实习校内指导教师和学生召开实习动员会,做好实习学生的培训,制定安全手册,加强安全教育,尤其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生产的实习。确定企事业单位实习指导教师名单,并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实习实施计划,经主管教学院长签字批准后在教务处备案,并同时在学院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 实习过程中,学院与实习单位要加强实习组织管理,积极引导学生深入实践,指导学生制订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记与实习报告等。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实习任务,确保学生足额、真实参加实习(实训)。做好安全及其它突发事件的风险处置。

第十二条 实习结束,学院应认真做好每学期的总结工作,填写实习工作总结表,并在每学年的秋学期向教务处提交上一学年的实习工作总结。鼓励学院以各种方式激励实习工作,确保落到实处,并完成经费报销与记录工作。

第五章 教学实习(实训)单位的组织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实习(实训)计划,负责组织落实实习(实训)单位。除安排在固定的实习基地单位外,应重视其他实习(实训)单位的选择,实习地点的选择应专业对口,能基本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在保证实习效果和质量的前提下,应按照就地就近、相对稳定、节约开支、便于安排食宿的原则安排实习。

第十四条 在确定实习单位前须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确定满足实习条件后,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书范本见附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管理责任。逐步做到每个专业有相对稳定的教学实习基地;应加强与实习基地的联系与交流,适当聘请实习单位的中、高级技术人员作为实习基地的兼职指导教师,指导实习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校内教学资源,大力支持各学院校内开放式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定期召开实习基地工作会议,总结实习教学工作经验,听取实习基地对实习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改进实习教学工作。

第六章 实习(实训)指导教师要求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实习质量,各学院应根据实习实训具体要求,指派一定数量的具有高校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具备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实习指导。学院要充分重视实习指导教师,对其工作量核定的方面给予充分的激励。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在实习前要熟悉实习单位的环境状况和经济、管理发展状况,在实习过程中认真按照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具体组织开展实习活动。

第十七条 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做好实习学生培训,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热心组织与辅导,认真检查学生实习记录,审阅学生实习报告,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实习结束后要做好考核和总结工作;对在实习实训中违反纪律的学生,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向学院汇报。

第十八条 要坚守岗位,现场跟踪指导学生实习工作,指导实习(实训)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遇特殊情况需请假,应经学院批准。

第十九条 校外指导教师的选聘原则上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七章  学生实习(实训)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 服从指导教师的领导。实习学生应按实习大纲、实习计划的要求和规定,严肃认真地完成实习任务;要重视向实际学习,记好实习记录,按时完成实习思考题或作业,写好实习报告并参加考核。实习实训中应努力发挥主观能动性,勤于观察思考,善于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一条 自觉遵守实习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实习现场规章及安全制度。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外出,不得参与同实习任务无关的工作。

第八章  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按照实习教学大纲要求,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后方可参加实习考核(毕业实习另需提交实习鉴定表),考核合格后给予相应学分。

第二十三条 教学实习考核形式可多样化,如写出实习(生产)报告、笔试、口试、现场操作、设计、完成作业等。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组织纪律、任务完成情况及实习笔记、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 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实习日记、实习报告以及口试或笔试成绩等方面综合评定最终实习成绩。

第二十五条 无故缺勤累计超过实习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其参加实习考试资格且不予补考,必须重修。

第二十六条 实习报告、实习鉴定表等课程考核材料按照课程名称进行分类,每门课程单独装订成册,在学院审核、存档。

第九章 教学实习(实训)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习教学经费由学院负责管理,要保证实习教学经费专款专用,本着节约开支、多办实事的原则,使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实习教学费用的开支,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经费使用记录要定期交教务处存档备查。

第十章 分散实习

第二十八条 分散实习是指由学院安排或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以学生个人或小组(五人及以下)为单元,分散到校外企事业单位实习的教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科学组织、严格管理、依法实施,在制定的实习管理与实施细则中须明确分散实习的工作程序和责任体系,依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院要严格审核实习基地条件和实习内容,加强实习过程指导和管理,确保实习质量。

第三十条 根据分散实习的特点,校内指导教师应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掌握所指导学生的联系方式和实习去向。

(二)应采取多种方式与学生、实习单位指导人员或管理部门联系沟通,加强监督、检查与管理,配合做好学生的实习指导工作并作好记录,必要时,可前往实习学生较集中的地区进行巡回检查指导。

(三)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并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检查。

(四)如所指导学生出现无法取得联系等意外情况应立即上报学院。

(五)分散实习校内指导教师的其他工作任务参照本规定《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分散实习的学生应做到以下事项:

(一)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申请分散实习,应征得家长同意,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分散实习期间应主动保持与校内、外指导教师的联系,及时汇报实习情况和实习中存在的问题,接受检查和指导。

(三)分散实习期间2天(含)以内的请假,应征得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同意并提前向校内指导教师报备,2天以上的请假需要实习单位和所在学院同时批准。

(四)分散实习结束时应对本次实习进行认真总结,向校内指导教师提交实习单位鉴定、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等材料。

(五)分散实习学生应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安全条例。实习期间注意安全,不得参加与实习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分散实习的考核与成绩评定由校内指导教师参考本规定《第八章》,实习单位鉴定成绩不及格或实习过程弄虚作假者,成绩均为不及格。

第三十三条 跟岗、顶岗实习的具体工作时间及报酬等标准参照《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文件。

第十一章 教学实习(实训)的检查与评估

第三十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教学实习工作相关专家对全校的教学实习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实习基本情况、指导教师配备情况、教学内容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在实习结束后做好总结,并将书面报告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规定自行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大学本科教学实习(实训)管理办法》(校教字〔2017〕44号)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河北大学本科生课程成绩管理办法》(校教字〔2017〕15号)、《河北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校教字〔2017〕26号)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河北大学与xx建立实习基地协议书(模板)

 

特此通知。

 

 

 

 

 

 

 

 

              2021年1123

 


下一条:河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校政字【202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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