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文件
校教字〔2025〕6号
关于修订印发《河北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社、中心,校办企业,校内服务机构:
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转专业管理工作,学校对《河北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类)管理办法》(校政字〔2021〕41号)进行了修订。本《办法》业经2025年5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北大学
2025年5月16日
河北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类)管理办法
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转专业管理工作,根据《河北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政字〔2023〕19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一条 学校成立校院两级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类)(以下统称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教务处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转专业管理办法,确定转专业工作日程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领导、专业负责人等组成,负责本学院学生转专业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制定专业接收条件;确定专业接收计划;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公布、公示成绩及拟接收学生名单;课程认定与学分互换等。
学院成立转专业监察小组。监察小组成员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院团委负责人等组成,并应吸收本学院转专业年级学生参加。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本学院转专业工作,处理学生转专业有关申诉等。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学生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校内转专业: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体检标准且符合学院专业接收条件(见附表)。
第三条 学生在读期间,有两次集中转专业机会:第一学年春学期,学生可在全校范围内申请;第三学年秋学期,学生可在学院范围内申请。
第四条 学生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单独转专业:
(一)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适于在原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入低于其高考成绩的专业。
(二)休学复学后无原所修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三)应征入伍且服役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的退役复学学生申请转专业,原则上不受专业接收条件及接收计划限制。
(四)西藏、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申请转专业,学院单列接收计划,原则上不受专业接收条件限制。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相关规定,艺术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本科学术互认课程项目(ISEC)专业的学生不得转入项目外专业,只允许在项目内互转。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允许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年级的学生;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
(三)已达到退学条件的;
(四)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七条 学院确定转专业接收计划,一般不低于接收专业当前年级专业学生人数的5%,不高于10%。
第三章 志愿填报与录取规则
第八条 全校范围内转专业时,学生可按要求填报5个专业志愿。采取“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照学生第一学年秋学期通识通修课程(不包括形势与政策1)平均学分绩点进行排序,依据专业接收计划,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如平均学分绩点相同,则按平均成绩排序。如平均学分绩点和平均成绩均相同,则增加专业接收计划,予以接收。
第九条 学院内转专业时,学生可填报1个专业志愿。遵循“成绩优先”的原则,按照学生已修读应修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进行排序,依据专业接收计划,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如平均学分绩点相同,则按平均成绩排序。如平均学分绩点和平均成绩均相同,则增加专业接收计划,予以接收。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第一学年春学期初,全校范围内转专业办理程序:
(一)学院制定专业接收计划报教务处统一公布。
(二)学生按规定时间,登录报名系统填报转专业志愿。
(三)学院依据专业接收条件,审查报名学生的资格,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对符合资格的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进行排序,确定拟接收名单,公示7日。
(五)学生到接收学院了解拟转入专业的课程设置情况等,确定转入专业后,填写《河北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类)申请表》。转出学院和接收学院签署意见后,接收学院将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报教务处。未录满或因学生放弃而空出的接收计划不予递补。
(六)教务处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公布正式接收学生名单,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一条 第三学年秋学期初,学院内转专业办理程序:
(一)学院制定院内转专业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核,在学院内公布。转专业实施细则应包括组织机构、接收条件、接收计划、接收规则、工作程序等方面内容,不得违背学校有关文件。
(二)学院按照院内转专业实施细则确定学生名单并公示5日。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公布正式接收学生名单,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调整专业设置的,经学生申请、学院同意、学校审批,符合条件的在读学生可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十三条 转专业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该生转专业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类)管理办法》(校政字〔202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