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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校教字〔2017〕35号)
日期:2017-12-20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河北大学文件

校教字〔2017〕35号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优化学校专业结构和布局,加强专业内涵建设,规范专业管理,经研究,特制定《河北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本《办法》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 北 大 学

                                                        2017年12月4日


河北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学校专业结构和布局,加强专业内涵建设,规范专业管理,不断提升专业建设水平,逐步打造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目标的专业布局,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专业建设坚持传统基础类专业、新兴应用类专业协调发展,“文科登峰、理工振兴、医学崛起”,形成优化学科交叉融合的综合性学科专业布局。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三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强化特色,注重实效,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第四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办学定位,有利于教育教学改革,有利于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共享,有利于学生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

第五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学校发展规划,优先设置已列入学校建设与发展规划的专业,优先设置具有一定办学基础和条件、有相关学科专业依托、能体现学校办学优势和特色的专业,积极发展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等相关专业,尤其是要密切与地方经济建设和行业的联系,扶持、培育国家和地方急需的专业,加强紧缺人才培养。

第六条 新增设专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和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思路、专业培养目标、专业发展规划;

(二)有满足社会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符合人才培养特点;

(三)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具有一定的学科优势和特色;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具备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结构合理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新增设专业应提交申请报告、普通高校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建设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拟设专业的专任教师介绍和师资状况说明等材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重点说明新增设专业在省内外相同、相近专业的设置情况及比较分析,人才需求分析,师资队伍情况、具备的学科和相近学科专业的条件、实验室、实践环节条件等相关情况。

第八条 新增设专业应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各学院需对新专业进行广泛调研,组织相关专家论证,经学院审议通过,由院长签署意见,并于每年5月底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汇总相关材料,提交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

(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国家和区域人才需求情况、学校现有专业布点情况、本科专业设置条件及专业现场汇报质询情况对拟申报新的本科专业进行评议;

(四)教务处向申报学院反馈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意见和建议。建议停止申报设置的专业终止申报程序,建议推荐申报设置的专业要求根据相关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

(五)教务处汇总完善后的新设置专业材料及专业设置意见,将新增设专业申报材料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处理异议后,报请学校批示;

(六)学校批示通过后,教务处按照教育部、教育厅关于新增设专业申报工作程序进行网上申报、公示和报送材料。

第九条 学校建立专业准入与退出机制。对招生志愿率低、毕业生就业率低、办学条件差、专业评估成绩差的学院,严格限制其申请新增专业;对确实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办学效益好、培养质量高的专业,在招生、办学条件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社会需求量少、办学条件差、办学质量难以保证的专业,实行减少招生数量、暂停招生、隔年招生、撤销专业;学院主动申请撤消已设专业,可优先申请新增设本科专业。

第三章 专业建设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订和调整本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坚持“培优、育特、减弱、帮新”原则,既要依托重点学科、优势学科,带动特色专业的建设和发展,保持学校整体优势,又要着力建好新专业和其它专业,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专业建设专项计划,包括国家级、省级、校级各级各类专业建设项目,如新增设专业、特色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卓越人才培养计划专业、专业认证专业等。

第十二条 本科专业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定位与发展规划、培养目标与培养方案、教学团队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方式方法改革、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等。

第四章 专业管理与评估

第十三条 学校投入经费用于专业人才需求情况及质量要求的调研,师资培训,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及软件购置,开展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全校专业建设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学院负责专业建设和管理,实行学院领导下的专业负责人制度。

第十五条 教务处是学校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学校本科专业建设规划;提出新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议,组织新专业申报工作,组织各类各级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是本科专业建设的主体,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和学院发展规划要求,制定专业发展规划及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学校专业评估的要求组织开展专业检查评估。

第十七条 专业负责人由学院确定,负责制定现有本科专业建设规划,全面组织实施现有专业的建设;提出专业方向的调整建议;配合学院进行新拟设(调)专业筹建和申报工作;负责特色专业的申报、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任务的分解与落实、经费预算及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中心是学校本科专业建设质量监督与评估部门,定期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起草专业建设评价与评估方案,组织专业评估和专业认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校教字〔2007〕28号)、《河北大学本科专业设置细则》(校教字〔2007〕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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