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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关于印发《河北大学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校教字〔2017〕29号)
日期:2017-12-21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河北大学

校教字〔2017〕29号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加强我校普通话水平测试规范化管理,经研究,特制定《河北大学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本《办法》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 北大 学

2017年12月4日

河北大学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普通话水平测试规范化管理,依据《河北省实施<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检查应试人运用普通话规范程度、熟练程度,认定其普通话水平等级,属于标准参照性的口语考试。开展测试是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河北省实施<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办法》,促进普通话普及和应用水平提高的基本措施之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河北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语委”)是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校长任主任,主管教学副校长任副主任,成员为教务处处长、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办公室主任、校团委书记、各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相关专家。

校语委负责全校语言文字工作的统筹协调、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建设、语言文字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校语委下设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语委办”)和学校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以下简称“校测试站”),均挂靠在教务处。

教务处处长任语委办主任,教务处副处长任副主任,语言文字培训测试工作主要负责人任测试站站长,语言文字专兼职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

校语委办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并实施我校语言文字相关工作,建立健全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网络,加强测试队伍建设。

校测试站按照省语委、校语委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测试实施细则,组织我校普通话培训测试,开展测试科学研究,定期组织我校测试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三章 测试管理

第五条普通话水平测试采用“计算机辅助测试”和“人工测试”两种模式。

第六条“计算机辅助测试”的对象为我校所有专业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未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在职教师;“人工测试”对象为在校注册的港澳台学生和外籍留学生。

第七条 应接受测试人员(以下简称“应试人”)的普通话合格等级:

1.教师(含学校的教育行政人员):达到二级乙等,其中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师达到二级甲等,语音教师达到一级乙等。

2.学生:广播电视学、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专业的学生达到一级乙等,汉语言文学、新闻学、旅游管理、外语类、艺术类专业的学生达到二级甲等,其他专业的学生达到二级乙等,母语不是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达到三级甲等。

3.在校注册的港澳台学生和外籍留学生,可申请参加测试,无等级要求。

第八条每年根据省测试中心的工作安排,组织我校的普通话水平测试。

第九条应试人违反测试规定,请人替考者,一经发现,其成绩作废,依据学校考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测试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测试工作纪律。对于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执行测试规定各项要求,违反测试工作纪律的,停止其测试工作,视情节轻重,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测试员管理

第十一条测试员需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测试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测试员应严格按照测试工作流程和测试评分标准等各项规定开展工作,保证测试质量,并接受国家、省和学校测试机构的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

第十三条测试员违反测试规定,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情节严重的,向省培训中心提出建议,报请省语委取消其测试员资格。

第五章 成绩及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由校测试站认定后,须经省测试中心抽查审核确定。

第十五条普通话水平测试不合格需要补测的,需重新报名,再次申请测试的时间与前次测试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个月;申请升级测试的,重新报名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第十六条应试人对测试程序和测试结果有异议,应在成绩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校测试站或上级测试机构提出申诉,测试机构在接到申诉1个月内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七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印制,省测试中心统一编号,加盖“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印章后颁发。(三级甲等及以上级别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凡等级证书遗失,可根据省测试中心相关要求进行补证。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测试站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遵守国家财务制度,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文件《河北大学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管理办法》(校教字〔2004〕第9号)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河北大学关于印发《河北大学本科教学实习(实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校教字〔2017〕44号)
下一条:河北大学本科课程教学大纲管理办法(校教字〔201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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