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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7-12-21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河北大学文件

校教字〔2017〕17号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规范本科生课程重修管理,保证学生学习效果和课程培养目标的达成,经研究,特制定《河北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本《办法》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 北大 学

2017年12月4日

河北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为加强课程重修的组织管理,根据《河北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学字〔20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修范围

(一)学生未获得课程学分应当履行相应手续后重修,包括课程结课考试、补考、缓考不合格者;课程考核违纪、作弊、旷考、取消考核资格者。

(二)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学生可以办理重修手续,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但其不合格成绩仍予记载。

(三)已合格课程不可重修。

第二条 重修方式

(一)跟班重修:开课学期已开设相同课程,并且重修课程与开课学期所选其它课程不冲突,应申请跟班重修。

(二)自学重修:重修课程与开课学期所选其它课程发生时间冲突时,学生可选择自学重修。

思想政治课、军事理论及训练、体育课、实践类课程、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应当采取全程听课的修读方式,不得自学重修。

(三)如重修课程本专业不再开设,可以申请重修其它专业相同课程,但所修课程学分不得低于本专业课程学分,并经学生所在学院和开课单位同意,方可办理重修手续。

第三条 组织与管理

(一)每学期开学2周内,教务处根据上学期课程考核情况公布重修选课安排。

(二)需要重修的学生根据本学期课程开设情况和重修安排,按时登陆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重修选课。

(三)重修选课结束后,学生应登陆综合教务系统上网查看课表,核实重修选课结果,并按个人课表参加学习和考核。

(四)办理自学重修的学生应填写《自学重修申请表》交任课教师备案。在自学过程中,应主动与任课教师联系,取得任课教师的指导,并完成平时作业,参加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

(五)任课教师应加强重修学生的考勤管理,未办理自学重修手续,缺勤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其参加考试的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六)重修的课程成绩按总评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单中标明“重修”字样,重修成绩可覆盖原不合格成绩。

第四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校教字〔2006〕24号)停止执行。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河北大学选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河北大学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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