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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关于印发《河北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校教字【2017】46号)
日期:2017-12-21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河北大学文件

校教字〔2017〕46号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规范实验教学管理,经研究,特制定《河北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本《办法》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 北大 学

2017年12月4日

河北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实践环节,是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方式。为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统一教学过程,是整个教学工作的重要部分。实验教学的管理遵循教学管理的共同规律,同时又具有区别于一般教学管理的不同特点。

第二条实验教学应贯彻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学理念,坚持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教育全面协调发展的原则,达到巩固理论知识,训练基本实验技能,培养创新能力的目的。

第三条实验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校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实验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统筹下达全校实验教学任务;组织审核学院实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运行检查及质量评估等。

学院负责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建设;实验教学模式、实验教学方法的改革;编制实验教学档案资料;推进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建设等。

第二章 实验教学基本建设

第四条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学分、开课学期等应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进行全面系统的安排,要以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发布的意见为指导。实验教学课程体系的设计要以能力培养为核心,促成课程目标的达成,实验课程占比应达到教育部规定要求。

第五条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实验课程,均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应包括实验目的、教学要求、主要仪器设备、考核方式及要求、教材及参考书等内容。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紧密结合课程内容,符合人才培养目标,注重实验教学与科学前沿、工程实际及社会应用实践的深度融合。

第六条 实验教学实行实验项目管理制,实验课程按实验项目排课、选课、登录成绩,凡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在教学中必须完成。实验项目是支撑实验课程的核心,实验项目的设置反映实验课程的水平与质量。实验项目分为必修和选修两类,必修类项目主要由基础实验项目组成,选修类项目主要由综合型、设计型实验项目组成。

第七条实验课程均应编写或选用实验教材(指导书或操作规范或音像资料等),教材应体现实验课程教学的目的和要求,有明确实验的原理、方法、手段和教学目标,包含主要设备的结构原理、使用方法介绍及重要的提示及参考文献资料等内容。

第八条实验教学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运行表、新开实验试做记录、学生考勤记录、学生实验报告、学生实验成绩表等,要重视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与保存。实验项目的实验报告,由二级教学单位妥善保存。

第三章 实验教学运行管理

第九条 学校每学期向学院下达实验教学任务,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按一门课程下达,不独立设课的实验教学任务在相应的课程中注明实验学时。

第十条 学院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安排实验课指导教师,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的准备工作,维护仪器设备,提高实验设备的完好率。本学期首次进行的实验,应提前试做。实验教师应要求学生在实验操作前学习《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规则》等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实验课程由具有实验指导经验的任课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一般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鼓励高职称教师参与本科生实验教学工作。首次指导实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经考核认定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新开实验由学院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内容包括:是否与人才培养目标相符、实验与所属课程的内在关系、师资状况、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及教学资料的完整性等,论证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学院应对实验教学任务进行认真安排、落实,按要求开出实验,实验开出前应准备好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任务书等教学资料,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实验课表确定后,不得随意变动,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提前调整,确保实验教学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实验课程分组分批次教学,在组织教学时,应根据实验仪器设备台(套)数合理安排实验批次,原则上每批次不超过20人;根据实验类型确定分组人数,原则上基础实验每组1-2人、专业实验每组不超过5人,保证有配置合理、数量充足的设备台(套)数。

第十六条学院按实验课程建立实验项目资料数据库,每年进行一次更新,作为学校上报教育部的基础数据资料,要做好实验教学基本信息的收集、统计、整理、上报和归档、保存工作,积极开发实验教学平台,逐步实现实验教学网络化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设实验选修课,并为学生提供条件进行自主设计实验,逐步实现开放式教学,鼓励、支持学生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每学期开学初,学院应将本学期开放的时间、地点、实验项目提前公布,供学生选择;学生也可自拟实验项目,自主设计并完成实验。

第十八条实验教学应建立完善的质量评估机制,制定实验教学质量评估标准,定期开展实验教学建设与运行的质量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水平。

第四章 实验教学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九条实验课程考核应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方式方法进行,主要从实验原理、实验操作、数据采集和处理、实验报告撰写等方面综合评定。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必须进行单独考核;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比例将实验成绩计入该课程总成绩。

第二十条 实验课程考核主要包括笔试、技能操作、综合操作、平常实验操作等四种方式,学院可根据学校课程考核方式要求及实验课程的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实验成绩评定标准和考核细则,评定学生实验课程考核总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严格考勤制度,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课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北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校教字[2007] 31号)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河北大学翻转教学课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校教字〔2017〕25号)
下一条:河北大学关于印发《河北大学教学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校教字【201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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